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于正台
被 告 華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斐瑛
被 告 簡秋峯
上三人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陳祥耀(原名陳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人共同涉犯詐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503號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503號偵查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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