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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7號
原 告 張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林佳霖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許嘗訓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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