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蘇喬美
被 告 陳群龍
被 告 陳明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麗如
被 告 鄭陳素(即鄭義郎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明全(即鄭義郎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永進(即鄭義郎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惠芬(即鄭義郎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芊佑
被 告 鄭義平
訴訟代理人 黃金鳳
被 告 鄭麗琴
被 告 鄭秋文(即鄭林添香之繼承人)
被 告 康鄭碧(即鄭林添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麗華(即鄭林添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麗雪(即鄭林添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宇軒(即鄭林添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芷宜(即鄭林添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伶怡(即鄭林添香之繼承人)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十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蔡如媚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賴羿存
複代理人 林燡銅
複代理人 蔡培元
複代理人 李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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