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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廖兆祥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 代理人 唐梓淇
被 告 朱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7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7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兩造亦同意由本院於上開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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