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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1號
原 告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籐
上原告與被告王文苑、李正民、周昌遠、王睿智、黃義彬、李建明、朱佳瑩、簡志豪、張彩微、吳郁靖、黃焜耀、廖俊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文苑、李正民、周昌遠、王睿智、黃義彬、李建明、朱佳瑩、簡志豪、張彩微、吳郁靖、黃焜耀、廖俊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上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證明渠等為系爭大樓住戶之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文苑、李正民、周昌遠、王睿智、黃義彬、李建明、朱佳瑩、簡志豪、張彩微、吳郁靖、黃焜耀、廖俊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提出上開被告知戶籍謄本及證明渠等為系爭大樓住戶之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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