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111,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1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 告 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丞聰
被 告 魏沛柔即魏亭玉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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