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33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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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3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高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72,019元,應繳裁判費為46,342元,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2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45,842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

該裁定業於104年8月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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