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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信全
上訴人林信全與被上訴人林雪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62,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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