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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茂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興竝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105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410,000 -130,000 =28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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