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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賴仁喜
賴村田
共同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月英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應徵上訴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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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占有面積(│公告土地現│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上訴裁│
│ │平方公尺)│值:元/平│(新臺幣) │判費(新臺幣│
│ │ │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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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仁喜│ 122.24 │ 3,800 │ 464,512 │ 7,605 │
├───┼─────┼─────┼──────┼──────┤
│賴村田│ 23.66 │ 3,800 │ 89,908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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