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592,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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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連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憲栓因104年度訴字第59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2,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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