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60,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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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惠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大加因104年度訴字第60號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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