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家訴,6,2015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許賴美明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李賴美年
賴豐一
賴豊明
賴美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重家訴字第6 號回復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1,2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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