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330,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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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陳潔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伯毓間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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