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397,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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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凌慧梅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蕭浩元、張淑芬、梁修銘、賴士旻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駁回確定)。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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