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原 告 鄭國全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資金周轉所需,自民國102年5月16日起至102年12月5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15次,借款日期、金額詳如附表,總計借款新臺幣(下同)6,058,000元,有被告簽立之借據15紙可稽。
又原告於每次借款時,同時簽發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票號、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予被告收受,以作為交付借款,有原告(起訴狀誤為被告)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根聯簽收可證,嗣後上開支票均經存入付款。
則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各有借據及交付支票行為可證,而如附表所示支票嗣後均經兌現,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自屬成立。
兩造間未就上開借款雖沒有約定清償日期,但原告都有在期間內向被告催告,被告已經超過原告催討的一個月以上期限,都未返還,目前也找不到被告的人,故原告再以起訴狀表示催告之意,並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遲延利息。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所簽立之借據15紙及支票存根9紙原本為證,並有影本附於本院卷可憑,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前開主張堪信為真正。
至被告雖於言詞辯論後具狀表示希望再開言詞辯論等情,惟其並未提出任何有利證據,本院認無再開辯論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則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
本件兩造就系爭6,058,000元之消費借貸,並未約定清償期限,但原告都有在期間內向被告催告,被告已經超過原告催討的一個月以上期限,都未返還等情,業據原告陳明無誤,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對此亦未爭執,依前述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6,058,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茲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60,994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被告借款紀錄 │
├──┬───────┬──────┬──┬────┬─────┬───────┤
│編號│ 借款日期 │ 金 額 │借據│支票存根│支付票據 │備 考│
│ │ │(新臺幣) │ │ │號 碼 │ │
├──┼───────┼──────┼──┼────┼─────┼───────┤
│001 │102年5月16日 │600,000元 │ 有 │ 無 │ │ │
├──┼───────┼──────┼──┼────┼─────┼───────┤
│002 │102年6月13日 │500,000元 │ 有 │ 無 │ │ │
├──┼───────┼──────┼──┼────┼─────┼───────┤
│003 │102年7月18日 │1,500,000元 │ 有 │ 無 │ │ │
├──┼───────┼──────┼──┼────┼─────┼───────┤
│004 │102年8月14日 │100,000元 │ 有 │ 有 │AC0000000 │開20萬元,本支│
│ │ │ │ │ │ │票阿德10萬元正│
├──┼───────┼──────┼──┼────┼─────┼───────┤
│005 │102年8月14日 │200,000元 │ 有 │ 有 │AC0000000 │阿德預借一半 │
├──┼───────┼──────┼──┼────┼─────┼───────┤
│006 │102年8月14日 │500,000元 │ 有 │ 無 │AC0000000 │ │
├──┼───────┼──────┼──┼────┼─────┼───────┤
│007 │102年9月6日 │500,000元 │ 有 │ 有 │AC0000000 │ │
├──┼───────┼──────┼──┼────┼─────┼───────┤
│008 │102年9月7日 │198,000元 │ 有 │ 有 │AC0000000 │ │
├──┼───────┼──────┼──┼────┼─────┼───────┤
│009 │102年9月28日 │350,000元 │ 有 │ 無 │AC0000000 │ │
├──┼───────┼──────┼──┼────┼─────┼───────┤
│010 │102年9月29日 │150,000元 │ 有 │ 有 │AC0000000 │ │
├──┼───────┼──────┼──┼────┼─────┼───────┤
│011 │102年10月18日 │440,000元 │ 有 │ 有 │AC0000000 │ │
├──┼───────┼──────┼──┼────┼─────┼───────┤
│012 │102年10月30日 │200,000元 │ 有 │ 有 │AC0000000 │ │
├──┼───────┼──────┼──┼────┼─────┼───────┤
│013 │102年11月1日 │320,000元 │ 有 │ 無 │AC0000000 │ │
├──┼───────┼──────┼──┼────┼─────┼───────┤
│014 │102年11月5日 │400,000元 │ 有 │ 有 │AC0000000 │ │
├──┼───────┼──────┼──┼────┼─────┼───────┤
│015 │102年12月5日 │60,000元 │ 有 │ 有 │AC000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