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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臻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梓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莊子仁
莊陳瑞枝
楊進成
陳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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