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66,2017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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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劉秋顯即倡灃金屬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朋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
66號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0,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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