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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儀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陳來春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廖奕婷律師
被 告 黃美玉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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