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勤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8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弘達光電科技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西屯分│104年1月5日 │23,751元 │UA3062366 │ │
│ │司林士鎮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