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劉永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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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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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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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永棠 │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104年2月5日 │1,920元 │EA2845475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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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劉永棠 │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104年1月31日│55,605元 │EA2889031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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