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勞執,29,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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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鎮宗
相 對 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4年6月18日財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李鎮宗工資如下:①104年3月1日至104年3月31日工資新台幣30759元整,於104年8月14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②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工資新台幣37049元整,於104年7月15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6月18日經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已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財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結果為: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工即聲請人李鎮宗工資如下:①104年3月1日至104年3月31日工資新台幣30759元整,於104年8月14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②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工資新台幣37049元整,於104年7月15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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