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1058,201508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明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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