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111,2015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
債 權 人 黃妙如
債 務 人 李東明
債 務 人 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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