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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5號
債 權 人 林明吉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錦華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規定,已經立法院於104 年7 月1 日修正。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溢收葬儀費新臺幣70,000元,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然查:債權人僅提出存證信函,本院即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裁定命其補正溢收葬儀費之單據等,債權人並未提出單據資料,僅陳稱係依據行情計算溢收金額云云,是債權人提出之釋明資料並無法使本院立即得知債務人確實溢收葬儀費,亦無法使本院相信債權人主張之溢收金額為真實。
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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