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2456,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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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6號
債 權 人 梁朝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詠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起算日為何?(依聲請狀記載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及民國10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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