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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02號
債 權 人 陳天生
代 理 人 潘奎佑
債 務 人 陳炳宏
債 務 人 張涴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新臺幣叁佰貳拾伍元,其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
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據號碼CH563644、CH563645本票2紙未到期之金額部份,因清償期尚未屆至,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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