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2954,201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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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54號
債 權 人 張麗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中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自100年3月起至104年8月止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金額為何?聲請狀請求之金額如有誤,併請更正。

(依台端104年8月10日補正狀所載,請求金額2,440,000元係包含104年9月起至105年10月止尚未到期之款項,惟就尚未到期之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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