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003,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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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3號
債 權 人 林君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山富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3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568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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