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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5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金容即張羽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20%及喪失期限利益之釋明。
㈡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清晰彩色分期付款申請書(全部)影本資料』。
㈢補債權讓與通知之送達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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