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276,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藝家即洪盡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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