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35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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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2號
債 權 人 吳政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添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票號KI5110494及KI5110495支票自民國104年7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㈡票號KI5110494及KI5110495支票債務人未能清償有預為請求必要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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