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379,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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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7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朱甚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福安即丁豈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丁福安即丁「豈」詳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並提出正確之債權讓與通知報紙公告或信函暨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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