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401,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01號
債 權 人 健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愛地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內所稱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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