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3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電子遞狀債務人名字為江佳與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申請人姓名為江佳勲,姓名不符)㈡提出債務人江佳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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