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537,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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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3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邱冠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信電訊)前與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泛亞電信)合併而消滅,泛亞電信亦於民國97年9月2日與債權人合併而消滅,並以債權人為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即泛亞電信)之權利義務,合先陳明。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0年06月07日向東信電信申請租用門號為0923199238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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