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60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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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02號
債 權 人 陳世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順源、胡嘉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各張票據之發票人皆有不同,另又是否請求連帶清償,如請求連帶清償並明確其金額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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