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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752號
債 權 人 賴青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貞妤即賴銘賢之繼承人、賴宜欣即賴
銘賢之繼承人、賴昱良即賴銘賢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相關資料: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2.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是否僅就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聲請。
(依民法第1148條第3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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