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75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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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754號
債 權 人 鄭志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嘉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嘉偉住居於南投市○○○路000號6樓之5,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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