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903,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03號
債 權 人 品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涵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俊宏即豐竣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併請提出釋明資料;

若聲請狀上所列債務人如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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