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951,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51號
債 權 人 余旻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嚴雋崴、莊幃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退本票原本1件(票號WG2021082)。
現金借貸連帶保證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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