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志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正確債權讓與公告新聞紙(公告債務人之姓名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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