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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7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世昌
債 務 人 楊李秋蘭
債 務 人 楊士緯
一、債務人楊李秋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楊李秋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士緯負清償責任,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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