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706,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旭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哲雄、林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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