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75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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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51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仁和創意空間室內設計、詹博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詹博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資料)。

㈢債務人德仁和創意空間室內設計之設立登記資料及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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