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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8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王詩涵
債 務 人 王鎮昌
債 務 人 王鄭秀評
一、債務人王詩涵、王鄭秀評、王鎮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詩涵、王鎮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詩涵前就讀明德女中時,邀同債務人王鎮昌、王鄭秀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32,9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王詩涵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鎮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4,67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王詩涵自民國104年3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7,593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王詩涵、王鎮昌、王鄭秀評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22,916元整及附表序號1~6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王詩涵、王鎮昌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54,677元整及附表序號7~8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489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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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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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詩涵、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22916│鄭秀評、王│2月01日起 │ │ │
│ │元 │鎮昌 │ │ │ │
├──┼───┼─────┼──────┼──────┼───────┤
│ 002│新臺幣│王詩涵、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4677 │鎮昌 │2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詩涵、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2916│鄭秀評、王│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鎮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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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詩涵、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677 │鎮昌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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