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99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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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嘉峯
債 務 人 李慶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嘉峯前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李慶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17,64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嘉峯自民國104年5月5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6,914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慶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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