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995,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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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柏霖
債 務 人 陳文漢
債 務 人 陳周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柏霖前於民國100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文漢、陳周玉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17,69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柏霖自民國104年5月3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7,692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文漢、陳周玉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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