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055,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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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055號
債 權 人 姚凱文即德鋒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賀堂、楊仁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如裝潢合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

㈡確認楊仁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查報陳賀堂與楊仁德是否負連帶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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