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10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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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102號
債 權 人 陳淑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玉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正確名稱是否有誤(究為「玉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玉穎實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玉穎實業有限公司,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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